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长春工大教字[2002]23号)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对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
将41种情况认定为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分为7类,即A课堂、B作业、C考试、D成绩、E管理、F教材、G保障。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教学事故分类、分级情况见附表。
教学事故可以由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在发现后3天内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并将责任通知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
教学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教学管理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拖延不报,应列为责任人。
I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Ⅱ、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专科生培养计划内的教学活动。培养计划中的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的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等同于课堂教学。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代号
| 事 项
| 级别
| A1
| 未经教务处同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 Ⅲ
| A2
| 未经教研室主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同意,由他人代课。
| Ⅲ
| A3
| 未携带教案等任何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
| Ⅲ
| A4
| 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
| Ⅲ
| A5
| 教师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缺课。
| Ⅱ
| A6
| 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转告,致使学生空等5分钟以上。
| Ⅲ
| A7
| 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占用了课间时间)。
| Ⅲ
| A8
| 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
| Ⅰ
| A9
| 教师着装过露或穿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例外)。
| Ⅲ
| A10
| 未完成规定教学学时。
1.缺欠学时2-4学时
2.缺欠学时4学时以上
| Ⅱ
Ⅰ
| A11
| 体罚学生。
| Ⅱ
| A12
| 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侮辱学生。
| Ⅱ
| A13
|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财产损失5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就医
2.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
| Ⅱ
Ⅰ
| A14
| 教师在上课时接打电话或使用其它个人通讯工具。
| Ⅲ
| B1
| 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在全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
| Ⅱ
| B2
| 有作业的课程,某一学生的作业按规定交给任课教师,但在整个学期中无一次批改。
| Ⅲ
| B3
| 遗失教学班的1/4学生的作业。
| Ⅱ
| C1
| 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拖延考试10分钟以上。
| Ⅱ
| C2
| 试题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 Ⅱ
| C3
| 不按规定时间交考题。
| Ⅱ
| C4
| 监考教师迟到超过5分钟、缺席或中途离开考场。
| Ⅲ
| C5
| 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员数不相符。(已声明不交的学生除外)
1.1— 5份
2.5份以上
| Ⅱ
Ⅰ
| C6
|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 Ⅰ
| C7
| 教职人员泄露试卷内容或在考前、考中、考后参与作弊。
| Ⅰ
| C8
| 考试评分以后3天内,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考卷。
1. 1-5份
2. 5份以上
| Ⅲ
Ⅱ
| D1
| 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及试卷。
| Ⅲ
| D2
| 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文件
1.个别人
2.成批
| Ⅱ
Ⅰ
| E1
| 因排课、安排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1.涉及学生100人以下
2.涉及学生100人以上
| Ⅲ
Ⅱ
| E2
| 因排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 Ⅲ
| E3
|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及时发放,造成执行混乱或局部未予执行。
| Ⅱ
| E4
| 选课结束后一周内教学班学生名单未下达到各院(系)。
| Ⅱ
| E5
| 未经教务处批准,院(系)、教研室随意变动培养计划中的某一教学环节安排。
| Ⅱ
| F1
| 因教师没有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开课后2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 Ⅲ
| F2
| 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仍有缺供教材(招生计划变动除外)
1. 10%
2. 15%
3. 20%
| Ⅲ
Ⅱ
Ⅰ
| G1
| 非校外因素造成的早班车迟到,含3名以上上课教师且时间超过5分钟。
| Ⅱ
| G2
| 已到上课时间,管理人员未打开教室。
1.未超过10分钟
2.10分钟以上
| Ⅲ
Ⅱ
| G3
| 校内可控但事先未通知的停电,造成中断上课、实习的学生达100人以上。
| Ⅱ
| G4
| 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修缮未完成,又未提早通知,使已到场的师生无法按计划开展教学。
| Ⅱ
| G5
| 错打上下课铃或在上课时间广播乱响。
| Ⅲ
| G6
| 教学楼内无粉笔供应。
| Ⅱ
| G7
| 教室桌椅、灯光等必要教学设备损坏后,向主管部门反映3天后仍无改变或无合理的原因说明。
|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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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一)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部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上报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2、扣发50—100元岗位津贴;
3、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4、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二)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部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上报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2、扣发100—200元岗位津贴;
3、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评职晋级资格;
4、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三)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部门会同教务处、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视其情节和态度,上报学校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 扣发当学期岗位津贴;
3、两年内取消评职晋级资格;
4、情节严重者,除给予处分外,调离工作岗位。
(四)教学事故处理分级
1、批评教育
(1)院(系)、处批评教育
(2)学校通报批评
2、处分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职
(5)撤职 (6)开除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长春工业大学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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