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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关于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修订稿)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5-28 [来源]: [浏览次数]:

长春工业大学关于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修订稿)

长春工大教字[2004]22号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院(系、部、中心)、教研室(实验室)要认真执行培养计划,不得随意改变培养计划,必须变动时,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报办理,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严格控制调、串课,特殊情况确需调、串课时,必须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系、部、中心)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和授课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才可执行,审批文件要存入教学管理档案。

三、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制定教学日历,不得随意变动;必须变动时,应经教学院长(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四、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无故缺、停课、提前下课。

五、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不准迟到、早退、旷课。上课时不准做与本课程学习无关的各种活动。

六、严格控制非相关人员进入课堂听课。除校、处、院(系、部、中心)领导及管理干部听课、校院两级督导组听课以及教师观摩听课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课堂听课;本校教工和外单位人员进修听课,须经教务处批准,否则任课教师和学生有权劝阻。

七、计划内的教学时间和规定的学生自习时间必须保证,不得侵占和移做它用。

八、在教学时间内,未经教务处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使用音响设备在教学楼、图书馆等附近开展各种活动。

九、在上课过程中,教师、学生等人员严禁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师生均不得会客;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教室。

十、要保持教学场所的肃静,严禁在教学场所内跑跳、大声喧哗、打闹、吹口哨、踢毽子、打球等。

十一、教室内不准开展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任何人借用教室进行计划外的教学活动,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二、对违反以上各条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据《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长春工业大学

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一九九三年九月制定,一九九九年三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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