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促进优良的学风建设,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积极服务于高教强省战略,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权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我校《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技术检测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省学位办会同省督导办联合对全省学位授权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我校自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 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者综合能力的最直接表现形式,是高等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直接反映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学风建设的重要载体。通过专项检查有利于各学院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管理水平学术道德建设;有利于推进各类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完善工作,提升学位论文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推进人才培养各个环节的贯通性、衔接性,促进高等教育改革与质量提升;有利于强化导师主体责任,更好地发挥导师履行职责与义务;有利于学位申请人员及在学人员增强学术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制度,促进优良的学风形成。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 近两年来向各学院申请硕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其中硕士包括全日制、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三、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各学院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检工作,形成本学院的自检报告(含相片),其主要内容如下: 1.贯彻落实《办法》,加大舆论宣传,营造良好学风建设方面的主要作法。 2.近两年来本学院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探索创新、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情况及针对新形式新要求此项工作的打算及建议。 3.各学院要落实指导教师、学院(系)、培养部门的审查责任和考核要求。尤其要重视落实带有多名研究生、校外兼职、担任领导职务、教学科研及社会兼职任务比较繁重的导师的学位论文审查职责。提倡同行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各类举报。 4. 各学院要严格执行学位论文自查、抽查制度,对经查实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严肃处理,在研究生院备案。 5.各学院按照以上要求,将本学院关于专项检查的自检报告、2013-2014学年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情况表,通过电子邮箱方式于2014年11月27日上午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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