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学校2009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1、4月4日至4月6日放假,共3天。
2、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假日,4月5日(星期日) 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3、4月5日至6日,正常有课的教师按照课程安排自行补课。
4、节假日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值班,认真做好防火、安全保卫等各项工作。
学校办公室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