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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毕业生外出求职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5-28 [来源]: [浏览次数]:
    毕业生求职实习是高等教育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途径。为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加强规范管理,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障人身财物安全,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特制定毕业生外出求职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进一步强化在读大学生在外出求职实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加大对毕业生外出求职实习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求职实习学生安全、考勤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毕业生慎重签订就业协议和用人单位的附加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第三条  学生外出求职实习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不触犯国家法律及治安处罚条例,维护当代大学生的荣誉和尊严。
第四条  学生在整个外出求职实习过程中,应遵守相关部门的纪律和规定,把实习安全放在首位。另外,毕业实习的地点比较分散,注意管好、照顾好自己;注意饮食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重视贵重物品的保管;注意交通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食物中毒和意外伤害事故;与家人、学校、同学常保持沟通。
第五条  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过程中,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条例。
第六条  学生在外出求职实习期间,仍要遵守学校《学生手册》及各项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有损坏学校形象的行为发生。
第七条  学生外出求职实习应征得家长、接收单位、学校相关部门、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同意;学生在往返学校与用人单位途中,由学生自负一切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生外出求职实习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返校,本人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准时返校。
第九条  学生保证不以外出求职实习为名不在学校或不参加正常学习,若有不实,按学校相关管理条例处理。实习学生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要真实有效,并提供学校能及时联系上地址和电话,如因信息有误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负责。实习单位或岗位若有变动,学生本人应及时告知学校。
第十条  学校有权不定期组织跟踪学生外出求职实习情况,一经发现情况不实者,将取消外出求职实习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外出求职实习期间,学校不负责学生的监管权,学生在求职实习期间的人身财产、一切言行举止、一切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实习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外出求职实习,必须填写《长春工业大学毕业生外出求职实习安全审批表》;未填写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本审批表经学生家长、学生本人签字后即视为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已完全同意上述各条款内容,无任何异议。
第十三条  毕业生外出求职实习安全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学生本人、学生所在学院各保留一份。学生实习结束,由各学院负责把两份审批表一并留存;各学院做好《长春工业大学毕业生外出求职实习安全统计表》,由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留存。
第十四条 审批表、统计表的有效期截止于学生毕业离校。
 
注:附件1:《长春工业大学毕业生外出求职实习安全审批表》,附件2:《长春工业大学毕业生外出求职实习安全统计表》在长春工业大学毕业生外出求职实习安全管理办法里。
长春工业大学大学学生工作处
二○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就业实习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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