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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舞弊远离校园 让诚信常驻心中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6-06 [来源]: [浏览次数]:

本网讯通讯员 王亮为了弘扬诚信精神,引导广大学生认识到诚信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加强教育部门对诚信教育的宣传、推广和普及。临近高考,为警示学生不可出现违法乱纪的替考行为,长春工业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以下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节选: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以下是对作弊违法考生的惩罚以及后果:

一.对舞弊考生,一律取消当年成绩和下一年高考资格;

二.对参与或授意舞弊的公职人员,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对参与或授意舞弊的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检查,再作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四.对失职失责造成影响和后果的部门,一律追究责任;

五.对参与或间接参与舞弊的党员干部、考生和考生家长,一律公开曝光。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做出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根据长春工业大学学生手册第三十六条,考试前,教师泄题、学生找教师透题,构成事实者,视为考前协同作弊,按违规违纪分别处理。第三十七条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构成事实者,视为学生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如果教师同意学生的上述无理要求,并构成事实者,视为教师作弊,按教学事故论处。第三十八条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诚信教育不能一蹴而就,要与积极的、长期的培养和巩固措施配合使用,这样才能营造出健康有序的学校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诚信敬业精神。最后希望广大师生都能遵守考试纪律,希望同学们凭借自己的努力考上心仪的大学,拥抱光明的未来。

(审核人杨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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