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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5-28 [来源]: [浏览次数]: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校长办公会2014年1月20日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3〕704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2014年及以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调整资助标准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学校在录取前审查新生的个人档案及相关材料,确定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研究生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在公示期间,研究生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公示名单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研究生学院将认真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七条  学校每年分10个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手中。

    第八条  学校将对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暂缓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费用补缴后,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补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不缴纳学费的延期毕业生;

    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开除学籍者;

    3.按《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退学者;

    4.在学期间,转走人事档案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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