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研究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新生必须按照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道者,应凭有关证明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研究生应按规定日期在每学期开学时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须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 三、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 四、研究生请病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两周以内由研究生部批准;两周以上,经研究生部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假连续或者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休学。 五、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两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两周以内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两周以上,经研究生部提出意见,由主管校长审批。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研究生到校外进行调研、做实验,须先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请假理由、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经指导教师签字,其所在学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外出。研究生外出期间要定期向指导教师及研究生部汇报自己的情况。未到指导教师、各学院(部)及研究生部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 七、研究生请假获准后,须按时销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八、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请假期满而未销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课论。 九、对违纪而以旷课论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超过四十学时者(一天按四学时计),给予退学处分。 十、本规定解释权在校研究生部。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012年9月5日) 附件:研究生外出请假登记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