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培养环节的竞争激励机制,科学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期考核是对硕士研究生的思想道德品质、课程学习阶段和论文阶段的全面检查,一般理工科安排在第四学期,其他学科安排在第五学期进行。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并成立中期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考核小组一般应由具有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组员一般为5人。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育考核、课程学习、科研能力、身体素质等等几个方面。各考核小组组织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对每位研究生做出具体评价。 第四条 考核形式应采取PPT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生汇报自己入学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论文开题进展、阶段性成果及下一步研究计划和存在问题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接受考核小组质疑。 第五条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六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作出决议,并进行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学院指定教师将考核结果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并将中期考核成绩单加盖公章后报送研究生院,其他相关材料学院保存。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八条 对于中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硕士研究生,记入1学分,可以按照培养计划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继续攻读学位。 第九条 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共同制定整改方案,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根据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可在两个月后重新进行中期检查,两次不通过者,原则上做结业处理。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期考核直接记为不合格: 1. 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2. 硕士研究生因学习困难,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 3. 在规定学期内开题报告未通过者。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出国、休学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中期考核者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学期内自行安排考核时间。 第十二条 中期考核属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环节中的必修环节,凡不参加中期考核的硕士研究生不能按期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