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选拔要求,扩大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切实选拔一批具有扎实专业基础,较强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的高层次拔尖创新型人才,学校在博士研究生招生中实行“申请—考核”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
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应届全日制硕士毕业研究生(非定向培养),最迟须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
二、申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专业基础好、科研能力强,在某一领域获得突出的学术研究成果。
(三)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五)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推荐。
(六)符合拟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学院提出的其他条件。
三、招生程序
(一)本人申请。每年11-12月份,“申请—考核”制报名考生须查询年度招生简章确定博士生导师,并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进行网上报名,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报名表》。
(二)材料提交。申请者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长春工业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报名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打印,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一份;
3.本科毕业证、学位证,硕士研究生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学证明;
4.硕士期间《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一份;
5.硕士期间课程成绩单一份;
6.外语水平证明材料一份;
7.专家推荐书两份;
8.个人申请书(内容包括本人学习经历及学术研究的能力、成就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拟从事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设想。)及相关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核。学院按照选拔条件对“申请—考核”制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并将审核材料和审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学院考核。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报名资格研究生的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形式进行,具体考核形式由学院自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创新精神、创造能力及外语能力(如文献阅读、写作、口语和听力等)等。如为面试考核,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面试过程应做好记录,全程录音录像并妥善留存。
(五)核定分数。考核结束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无记名方式分别对申请者的考核情况进行打分(采用百分制),并按综合考核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六)公示。各学科将考核结果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整理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录取。
1.录取比例
录取比例不超过该学科招生计划的50%。
2.录取原则
(1)每名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数不超过1人;
(2)当有多名考生同时报考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时,录取综合考核成绩最高者,其余考生是否进行调剂,由各学院按当年报考人数和具有招生资格博士研究生导师的招录情况自行决定;
(3)凡拟录取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则按考生综合考核成绩和学院具有招生资格博士研究生导师招录情况顺次录取。
四、工作原则
(一)充分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尊重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自主权。
(二)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考察方式方法,确保录取生源质量。
(三)公开、公平、公正。各工作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四)全面考查,客观评价,突出重点。强化对申请人专业学术潜质和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审核。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如实提供上述所列申请材料。如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作弊及其它违纪行为,将根据学校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等,相关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人须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体检工作由校医院负责完成。
(三)“申请—考核”制录取考生为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档案须转入我校,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四)报名参加我校“申请—考核”制的考生如未通过初审或综合审核,可申请转为“普通招考”方式报考我校。
(五)凡上级招生部门政策调整时,以上级招生部门政策为准。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长春工业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报名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