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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5-28 [来源]: [浏览次数]:

校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第二次全国高校实验室工作会议精神,为贯彻、实施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技术成果凝聚着从事实验技术研究人员的智慧、经验和辛勤劳动。奖励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实验教学人员和其他从事实验技术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教书育人服务,为教学和科研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综合效益。

第三条 校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评选范围是:凡是经过学校鉴定、被确认为校级实验技术成果的项目,都有资格申报参加评选。但成果(指成果名称、内容、主要完成人、主要合作者全都相同)已在校内获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的不再重复评选。

第四条 校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硬件类:

1、校级鉴定后一直在实际应用,并取得明显育人效益(人才培养)、科研效益或社会服务效益。

2、成果有较多的技术含量,研制难度较大,达到校内先进水平。

3、经院、处级评审后推荐。

(二)软件类:

1、校级鉴定后一直在实际应用,并对提高我校实验室综合效益发挥明显作用,在省内外产生一定影响。

2、成果达到校内先进水平,成果形成的论文在国内外刊物公开发表。

3、经院、处级评审后推荐。

第五条 校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颁发荣誉证书。其中一、

二、三等均颁发奖金,奖金额度与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对应相同。

第六条 申请校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须填写《长春工业大学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申报

表》。成果主要完成人1人,主要合作者限4人以内,并按在成果中贡献大小排序。如果少于5人

时,应实事求是,不要人为地凑足数额。

第七条 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评审分校、院两级。院级评审组构成与职责:

1、院级评审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级领导任组长,聘请一定数量专家组成评审组。

2、负责对项目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3、负责对项目材料的总体水平、在教学与实验室建设管理、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

实际效益、推广价值等做出综合评价。

4、向学校推荐受奖名单和等级。

第八条 校级评审设立评审专家组,其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由教务处根据各单位推荐上来的成果内容涉及的大类学科情况,拟定初步名单,经学校审查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聘任。

第九条 校评审专家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其职责是:

1、具体组织评审工作。

2、核查各单位推荐的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申报材料和申请资格。

3、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要求推荐该成果的单位作出说明或作必要的调查工作。

4、酌情组织对有关成果进行现场考查。

第十条 校级评审组的职责是:

1、掌握校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评选标准。

2、对各单位推荐的优秀成果逐项进行评审。

3、讨论并决定出校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

第十一条 校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采取限额申报择优评选办法。限额申报,即按院、处级(以鉴定项目主要完成人的所在单位进行统计)获得的校级鉴定成果数量,按一定比例分配申报名额。择优评选,即按评选标准由校级评定专家组逐项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办法产生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一等奖须有评审专家组成员2/3以上赞成。二、三等奖须有1/2以上赞成。鼓励奖须有1/3以上赞成。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在授奖前由学校统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成果真实性或权属性有异议,均可向校评审专家组日常工作机构(实践教学科)提出,由教务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裁定。

第十三条 对获奖项目有异议者,在规定期限内用书面形式写明项目名称和异议内容、本人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实验技术成果获奖的,由学院予以撤消、收回证书和奖

金,并责成所在单位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校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与校级优秀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同等对待。获奖成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三月修订

二○○四年四月再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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