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为做好我校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按国家学位条例规定,我校有权授予所开设专业相对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设立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教务处为学士学位工作常设机构,教务处处长任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涉及本科生学士学位相关工作的职责如下:
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涉及本科生学士学位相关工作的的职责如下:
1、逐个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表现和学业成绩(包括理论课程成绩、实践环节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
2、审查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按表决制原则决定事宜。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凡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曾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3、毕业前仍有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4、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8者(自2006级学生起执行)。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及学习成绩;
2、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评定标准,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填写《长春工业大学毕业生及学位情况统计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规定审查批准,并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
第九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如按期完成学业,并确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者,可在完成学业的当年五月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总排名达到本专业前20%者;
2、在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科技、文化和体育竞赛中获得过全省一等或全国二等以上奖项(以个人获奖证书为依据)者;
3、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学生提出申请后,经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学生工作处、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生因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8而未获学位者,可在毕业后向学校提出重修申请,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如经过重修,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经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批,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进行学士学位证书的验印和发放。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同时原有的《长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自行废止。
本细则由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春工业大学
二○○七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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