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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第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5-28 [来源]: [浏览次数]:

长春工业大学第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2004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批复》(教高函[2005]5号)文件精神,我校被批准为具有招收第二学士学位资格的高等学校之一。为调动部分品学兼优、基础扎实且学有余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优化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增强学生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3.主修专业学习成绩良好、学有余力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4.申请学习的第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应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

二、报名、考试与录取

1.申请参加第二学位学习的学生可直接到二学位开设学院报名,学院审核其报名资格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学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备案;

2.审核通过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考试科目不少于3门,考试内容为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

3.学校按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根据招生考试的成绩择优录取,录取的学生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凭缴费收据到教务处进行注册;

4.第二学位按学分收费。

三、教学组织与管理

1.第二学位实行学分制;

2.第二学位培养计划由该专业所在学院研究制定,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后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3.第二学位培养计划应包含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主要实践性环节(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总学分在75学分左右;

4.学制两年;

5.单独组织第二学位学生的教学班,由教务处宏观管理,第二学位学院负责日常管理;

6.第二学位学生成绩管理与我校本科生成绩管理标准一致,由学校统一管理,记入“长春工业大学第二学位成绩单”;

7.学生须参加第二学位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8.学生必须按照第二学位培养计划的课表上课,无故缺课达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必须重修;

9.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与第二学位培养计划中有相近课程,且主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和教学内容的要求相当或高于第二学位的相应课程要求的,经第二学位所在学院确认后,学生可以于开课前一周提交免修申请,成绩按主修专业成绩记载,未经审定同意,主修与第二学位之间的课程成绩不能相互承认。最高免修学分不超过第二学位培养计划总学分的1/4;

10.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资格:

(1)在主修专业、第二学位考试中作弊者;

(2)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3)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

四、学位授予

1.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基础上,修满第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并完成毕业

论文(设计)等环节学习,获得第二学位授予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1)未获得第一学位者;

(2)曾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3)毕业前仍有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3.符合第二学位授予条件,并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的,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评定标准,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填写《长春工业大学毕业生及学位情况统计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规定审查批准,授予相应第二学士学位。

五、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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